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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丨案例】单位拒执,照样执“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31日

  安法案例【2025】6

  

  基本案情

  某机械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安丘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某机械公司支付张某工资32万元以及经济补偿金5.6万元。判决生效后,某机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安丘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该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既不到庭接受调查,也不履行还款义务,干警多次上门也均未发现王某行踪。某机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王某更是将责任推给新法定代表人史某,但史某也踪迹难寻,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提供某机械公司将退税款退至史某银行账号的财产线索,并申请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执行干警到税务机关查询后得知,某机械公司已完成退税,退税金额为48万元,该款已退至史某账号中。执行干警立即委托外地法院加急对账号进行线下冻结,但冻结金额仅为15.33元。后经查证,该退税款进入账户后,分别转入黄某账号18.8万元、肖某账号15.2万元,剩余款项通过ATM机取款,在较短时间内钱款全部被转移。

  经对肖某进行调查,发现其是某机械公司、某汽修厂的财务。肖某称某机械公司与某汽修厂钱款混用,某机械公司的老板是王某,近期已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史某,某汽修厂法定代表人以前是王某的妻子郝某,近期已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但在退税款时经营者仍是郝某。因公司账号被冻结,史某向税务机关申请将退税款转入其账号,王某又让史某将该笔退税款转入肖某卡号,由肖某支付其本人以及某汽修厂工人工资。干警对王某进行电话调查时,王某称史某安排肖某将退税款支付某机械公司工人工资,未支付某汽修厂工人工资。

  某机械公司因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安丘法院将其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间,某机械公司主动联系张某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张某出具谅解书。

  法官说法

  安丘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机械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明知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更换法定代表人,将退税款转入新法定代表人账号,并对退税款进行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应将某机械公司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单位犯罪条款,规定单位构成拒执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拒执罪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本案中,犯罪的主体是某机械公司,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某机械公司明知法院裁决已生效且有执行义务,仍故意拒不执行;犯罪客观方面是某机械公司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将退税款转入新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获得退税款,快速对税款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某机械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一)项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权威,也侵犯了当事人财产权益。某机械公司的拒执行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侵犯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权威,同时,也使得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无法兑现。通过将某机械公司的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某机械公司在补充侦查阶段,积极履行义务,有力打击了拒执行为,实现了以打促执、以打立威的效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执行局  孙   栋

  编辑:李   霖

  审核:魏艳萍  赵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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