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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法院:女子医美遭遇“噩梦” 法院调解获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2日
  在颜值经济盛行的当下,医疗美容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怀揣着变美的期待走进医美机构,然而,部分不良商家却利用消费者对美的追求,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虚假宣传,让“美丽之约”变成“毁容噩梦”。近期,新罗法院审理的一起医美纠纷案件,为广大消费者敲响警钟。
  
  2021年5月8日,黄某在某美容院接受盆体肌修复项目时,因经营者吴某操作仪器失误,肚皮被烫伤并留下伤疤。2023年3月7日,黄某在该美容院打完水光针后,次日脸部出现红肿、疼痛现象。祸不单行,3月28日,黄某接受筋膜悬吊术后,脸部愈发红肿,创口溃烂。6月2日,黄某因面部多处红肿硬结、发炎前往医院治疗4天。此后,尽管吴某劝说黄某继续由其进行修复,但多次尝试均未成功。自2023年8月30日起,黄某为治疗腹部、面部多处增生及凹陷性瘢痕,支出医疗费1.23万余元。 黄某认为,某美容院及吴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为其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收取4.29万余元美容费用。美容院的行为不仅导致其身体受损,还构成消费欺诈。黄某向新罗区卫健局投诉无果后,将美容院诉至新罗法院,要求退还美容费用、承担医疗费并按三倍美容费用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容院作为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黄某为追求美接受服务,属于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此外,法院还发现美容院的门店招牌存在“面部骨雕”“一次有效”等虚假宣传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虚假宣传受损,可向经营者索赔。     
  
  在新罗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某美容院在28日内一次性向黄某支付2.5万元;若未按时履行,黄某有权要求支付3万元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美容院负担。     
  
  随着医疗美容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无资质机构和个人混入其中。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机构和医生时需谨慎,不轻信夸大宣传,防止“美容”变“毁容”。同时,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受法律保护,若医美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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