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案例】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能支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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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6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于202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针对企业架构、设立、治理、发展,退出机制等多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为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其中关于股东知情权方面的修改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宏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邱某系公司股东之一。2022年9月21日,邱某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函,要求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2022年9月30日,宏某公司以公司账簿属于商业机密为由,仅同意邱某本人查阅,不同意复印,原告邱某最终未查阅成功。事后,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宏某公司会计帐本及原始凭证。庭审期间,宏某公司认为邱某存有不正当目的,不同意邱某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另查明,案外人中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业务经营范围与宏某公司有重合之处,邱某系中某公司的股东之一、法定代表人。 案件审理 该案件为股东知情权纠纷,实质为股东之间的矛盾纠纷,常因股东之间积怨较深导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议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邱某以书面形式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宏某公司虽然同意,但最终邱某未查阅成功,邱某已经履行了“要求查阅公司会议账簿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另外,虽然邱某系中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中某公司与宏某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宏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邱某查阅宏某公司的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或存在损害宏某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对邱某要求查阅宏某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予以支持。 因上述法律规定股东对于公司会计账簿仅有权查阅,无权要求复制,故邱某要求复制公司会计账簿,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干预或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方面,包括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进行上述查阅、复制。 股东享有知情权,是为了保证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收益、亏损等内容知情,有利于股东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监督、获取收益等权利的行使,也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当然股东行使知情权时也应依法行使,且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另外,如果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或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法院会驳回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 新旧法条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供稿:民二庭 闫玉叶 编辑:代春阳 审核:魏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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