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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案例】困境儿童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变更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31日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小乐出生于2015年,其父亲、祖父、祖母均已去世,母亲系三级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小乐无兄、姐,其外祖父李某某、外祖母刘某某均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抚养小乐。小乐系智力三级残疾,现在儿童福利院接受全日制托管及康复训练。为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申请判令撤销小乐的外祖父李某某、外祖母刘某某对小乐的监护人资格,由市民政局作为小乐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小乐的外祖父母李某某、刘某某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无收入来源,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但二人均没有明确表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小乐处于危困状态。法院从有利于小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认定李某某、刘某某已不宜继续担任小乐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小乐已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民政局从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主动要求成为小乐的监护人,不仅有助于小乐的健康成长,同时有利于弘扬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优良社会风气。故法院对申请人指定其为小乐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某某、刘某某作为小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市民政局作为小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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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四级法官  李进

  保护困境儿童权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通过司法程序为事实无人抚养的、特别是有身体或智力残疾的孩子找到合适的监护人,解决他们的生存生活、康复治疗、学习成才等问题,既能有效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的详尽规范,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充分而有力的遵循。法院依法、及时作出裁判,对于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供稿:民一庭  李   进  

  编辑:李   霖

  审核:魏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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