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丘市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安法案例】“盗墓笔记”莫当真,“锒铛入狱”悔莫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31日

  近日,安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由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李某乙倒卖文物罪一案。

1

  庭审现场

  2023年秋,被告人卢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分工配合,使用洛阳铲、探针、铁锹等工具,到位于山东省的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古墓葬,窃取古墓葬内铜鼎、铜壶、铜簋、铜匜等文物12件并运输至被告人卢某家中藏匿。

  2024年1月,被告人卢某联系被告人李某乙,欲寻找买家出售上述文物获利,被告人李某乙遂联系案外人李某,李某发觉涉案青铜器系盗墓所得后,未购买并到公安机关报警。2024年3月被告人卢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12件文物中有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6件、一般文物5件。

  法院审理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盗掘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李某乙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等情节,故依法以犯盗掘古墓葬罪对被告人卢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判处十一年至六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以犯倒卖文物罪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同时对各被告人判处罚金,扣押在案的涉案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2

  安丘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王英杰

  文物是国家发展、文化传承的历史印记,承载着一个民族的灿烂文明,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文物犯罪行为严重影响文物安全,会对历史文化遗迹造成不可逆的巨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历史文物需要大家共同守护,发现毁坏文物的行为要及时上报文物部门或者到公安机关报警,“盗墓笔记”莫当真,“锒铛入狱”悔莫及,妄图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刑庭 王英杰

  编辑:代春阳

  审核:魏艳萍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路306号 电话:0536-4261025 邮政编码:2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