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案例】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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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31日 | ||
债一般分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夫妻共同债务基本上都是合同之债,而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侵权之债。那么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日,被告王某甲无证驾驶鲁V6XXX2某品牌轻型拦板货车将行人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货车实际所有人为王某甲与李某乙夫妻二人,并在潍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伤者刘某近亲属就其损失诉至事故发生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损失共计68000余元,被告王某甲与李某乙夫妻二人共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5000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如期支付赔偿款,并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安丘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王某甲与李某乙共同偿还保险公司所垫付的赔偿款68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实质争议焦点为王某甲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乙是否应为被追偿主体与王某甲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系基于法定赔偿义务而产生的追偿权,其追偿对象应当是实际侵权人,即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和突然性,在本案中,被告李某乙与王某甲是特殊关系人,作为车辆共有人,明知其丈夫无驾驶证而放任其驾驶车辆,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但如果仅仅只是管理过错,没有共同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成为被追偿的主体。 事故车辆为轻型拦板货车,不同于一般家庭共有的家用轿车,且二人自认该货车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贩卖水果,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运行利益为夫妻共享。并且在伤者刘某近亲属诉保险公司与夫妻二人交通事故纠纷中,事故发生地法院已判决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赔偿款项,二人对判决无异议,该判决已生效。在本案中,如果再以李某乙存在管理过错为由,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则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达不到预期法律效果,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甲与李某乙共同偿还更为合适。被告夫妻二人同意法院的认定结果,并且在法庭主持下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25年10月底前支付完所有赔偿款,该案通过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 安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四级法官 岳浩 侵权之债本身属于消极之债(多为赔偿责任),债务本身不可能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而在推定认定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以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并结合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因素综合考量,从侵权行为是否有益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出发,强调“共”性,在衡量该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夫妻利益共享的基础上,确定该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应审慎以夫妻共同债务来扩大侵权责任主体范围。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泪两行!
供稿:民二庭 岳浩 编辑:代春阳 审核:魏艳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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