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案例】不戴头盔,真的很“亏”,出了交通事故赔偿起来真差不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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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3日 | ||
电动车因其灵活方便,备受人们喜爱,成为很多人的主要出行工具,但有部分骑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出行未佩戴头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安丘市人民法院审判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人王某驾驶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王某未佩戴头盔。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那么王某在民事赔偿责任上是否需要担责呢。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7日19时,被告代某驾驶轿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案涉车辆在平安保险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0余天。经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后遗持续植物人状态,构成一级伤残,仅医疗费就支出80多万元。王某将代某及案涉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300余万元。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平安保险某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了王某相应损失,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如何赔偿,双方产生了争议。 法院审理 安丘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张学福 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针对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而言,但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车,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头盔可以吸收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未戴头盔更容易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后果更严重。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伤及头部及全身多处,致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脑室积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目前呈植物人状态,该严重后果的发生与其未戴头盔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存在关联性,反映出王某欠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认定存在过错,故法院酌定王某对其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自担的10%的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务必在出行时佩戴合格的安全头盔,不要等到躺在病床上才后悔没有给自己多加一层保障。戴好头盔,平安相随。
供稿:道交庭 周梦云 编辑:代春阳 审核:魏艳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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