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案例】刑事诉讼中就受害人损失作出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在民事诉讼中该如何判断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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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0日 | ||
在刑事诉讼中,受害方存在直接损失,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合意,犯罪嫌疑人同意赔偿并出具欠条。在刑事案件被撤销后,如何判断该欠条的法律效力? 01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刘某因涉嫌诈骗被害人王某30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子刘某甲为获得被害人王某谅解,自愿替其父偿还欠款,并出具欠条,王某出具了谅解书。案件在后续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于2024年1月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刘某甲出具欠条后,已履行19万元,尚有11万元未履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甲继续偿还剩余欠款11万元。 0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债务加入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刑事案件撤销后,被告已出具的欠条是否仍旧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是否仍需承担还款责任。首先,从欠条的形成过程来看。在刑事案件发生前,刘某确实收到了王某30万元,且涉案款项转入到了刘某甲的账户,王某存在直接损失。在刑事案件中,刘某甲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为求得受害方谅解而承诺赔偿损失并出具欠条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形,应认定有效;其次,从出具欠条的性质来看。债务承担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明确无需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只需新的债务人单方作出替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可。欠条中明确载明“…为了获得王某的谅解,刘某甲自愿替父亲偿还欠款…”,说明刘某甲已作出替代其父刘某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行为,应承担还款义务;最后,从欠条的内容和目的来看。在公诉案件的和解中,当事人直接处分的是民事权益,而不是刑罚权,双方以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为前提条件,针对受害人的损失出具的欠条,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受害方已出具谅解书,欠条中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刘某甲应继续履行约定义务。 综上,安丘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甲继续偿还原告王某欠款11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甲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本案为债务加入纠纷,但其出具欠条的实质为当事双方就受害人的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合意,也可理解为刑事和解协议,即犯罪嫌疑人同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方同意谅解。审理的重点应为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针对受害人的损失所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本案为债务加入意思表示)效力。 刑事和解协议首先是一种刑事契约,以刑事责任的归属为标的,当事双方对刑事责任的处理只是达成一种意向,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处理结果必须由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而司法机关对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罚,也主要是考虑其悔过情况、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情况,而不是金钱与刑事处罚的交易,故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刑事和解协议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通过契约形式使侵权行为责任转换为一种契约责任。在本案中,刘某甲作为加害方亲属,为求得受害方谅解而出具欠条,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即成立单独的民事合同。在合同签订主体适格、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无论刑事案件后续进展,刘某甲都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供稿:民一庭、审管办 编辑:李霖 审核:魏艳萍、赵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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