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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工作的调研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3日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也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 当前民事送达的现状

当前现行民事诉讼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以安丘法院为例,今年以来,安丘法院共送达民商事及执行案件2981件,其中电子送达2655件,占89.1%;直接送达56件,占1.88%;邮寄送达155件,占5.1%;公告送达115件,占3.85%(数据来源于山东法院送达统计分析平台)。从数据对比来看,随着信息化发展,电子送达已成为当前主要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仍是重要补充方式,受疫情影响今年以来直接送达案件较少,其他送达方式适用率较低。

在传统送达模式中,送达难”主要体现在“找不到”和“送不到”两方面。找不到即人难找,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住所地,法院也查询不到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住所地,难以找到受送达人,造成诉讼文书无准确地址可送。而送不到是指能够联系到的受送达人,但受送达人因为种种原因规避送达,逃避诉讼,拒绝配合。同时,传统送达模式占用人、财、物较多,存在送达效率与案件总量不匹配问题。

相较于传统送达模式,电子送达以其简”“快”“省”的突出特点已成为首选送达方式,但是同样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一是前期准备不充分。电子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通过送达地址确认或电话确认方式同意进行电子送达,但是部分案件无被告联系方式,无法进行电子送达;在电子送达过程中经常出现电话号码空号、停机、不是本人、拒接等现象;部分农村居民和老年人没有使用智能手机,无法打开电子链接,导致电子送达适用率低。

二是宣传力度不足。部分当事人不配合,认为是诈骗短信,更愿意选择邮寄或直接到法院领取纸质材料。对于大部分被告,特别是案件众多,且无委托代理人的被告,收到短信,不能及时打开电子送达的相关信息查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影响送达效率。

三是平台不够完善。统一送达平台每天查询当事人信息数量非常有限导致不能及时掌握当事人联系方式;平台更新不够及时,新立案件需要等到第二天才能发起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部分当事人收到电子推送的结案文书后,已经打开查看,但系统并不能100%反馈推送成功,还会显示未读,给实际送达造成困难;送达材料会出现遗漏情况,部分当事人反应无法收到结案裁判文书,也有当事人反应收到的结案裁判文书无法下载。

二、送达难”原因分析

一是送达主体单一。在当前民事审判模式中,法院是唯一合法的送达主体,送达工作必须由法院依职权完成,使得送达任务集中于法院一家,不仅加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据统计,仅送达程序就占用了40%左右的司法资源。同时,法律未具体明确实行送达的人员身份,有的由主审法官送达,有的由司法警察送达,有的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送达,因为送达主体的不统一,加之送达行为的不规范,均会影响到民事送达效果与效率。

二是送达同样存在案多人少”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不断提高,诉讼案件数量激增,特别是施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民事诉讼活动出现案件爆炸式增长、办案人员减少、办案压力加大”的新挑战。安丘法院去年共收案15643件,而我院在编在岗政法干警仅有137人,除去员额法官52人,参与送达人员更为稀少,“案多人少”矛盾凸显,送达更为不易。

三是送达方式自身局限性。各种送达方式均有一定欠缺。直接送达难,直接送达往往遭遇到受送达人拒不配合或躲避送达;留置送达软,由于留置送达见证人是义务性协助,故而协助送达积极性不高,也有部分基层组织负责人因担心打击报复而不愿做送达见证人。邮寄送达签收难,一方面存在司法专邮的投递员经常出现不规范投递的情况,另一方面,邮件回执上受送达人签名不实、代签人的身份不明等情况也影响邮寄送达的效果;委托送达相互推诿,由于立法缺乏对委托送达的强制性规范,而受托法院自身亦存在较大的送达压力,故而实践中代为送达拖延迟误、敷衍应付的现象较为普遍;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实践中法官对下落不明”的理解不一,且公告时间长,还存在部分原告故意利用法院的公告送达,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电子送达欠缺已在第一部分进行阐述。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提升依法送达意识。从事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干警要对法律、规范性文件、指导案例认真学习、领会,以理论为支撑,通过梳理法律规定,掌握准确送达方法。当前,关于送达的法律及指引文件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及山东高院出台相关文件等,通过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使干警熟知送达规程,合理安排送达方式,提升送达成功率,保障送达效果。尤其是在制作电话送达笔录或进行电子送达中,知悉哪种送达方式可以视为有效送达,哪些音频资料需要存卷备查,避免当事人因送达问题提起再审。

二是树立全程留痕意识。送达工作作为程序性工作,具有层次性,应全程留痕,使送达行为在卷宗中得已体现。送达人员从接触当事人开始,包括与当事人通话的过程,都应当语音留痕、视频留痕并存卷备查,树立留痕意识既可以规范送达行为,又符合程序要求。如公告送达的前提是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方可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中需要在《送达记录》中载明其他方式的送达过程,前期送达程序的留痕,是填写《送达记录》的基础材料。在直接送达过程中,如遇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拒签送达回证、暴力抗法等情况,送达人员在送达中可持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送达过程,对于保障送达质量、保护干警人身安全、规范送达行为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是全力推行电子送达。利用好道交一体化平台等相关调解平台和诉前调解程序,在诉前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送达方式,为后续电子送达奠定基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灵活运用送达方式,在涉及鉴定、评估等需要多次庭审的案件,承办法官可以建立案件微信群,通过微信向当事人送达传票、鉴定报告等诉讼文书,对方微信回复后,即视为完成送达,可截图存卷备查。

四是创新网格化送达。加强与市综治中心沟通联络,通过与党委、政府部门沟通,收集好各街道社区网格员联系方式,发挥村干部和社区工作人员地缘优势,充分发挥他们在提供当事人下落、送达线索、送达见证方面的积极作用。法院在送达平台的搭建中,也应充分发挥综治网格化线上线下数据共享,积极与政府网络化数据共享,使信息利用最大化。在立、审、执一体化运作流程中,发挥综治网格化体系查人找物的作用。与公安机关联动,针对特殊流动人口实行网格化管理,将社会综合管理信息应用范围扩展至送达领域。

五是推行诉前送达地址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当事人在纠纷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文书的确认地址。目前,各地法院在送达、庭审、文书等多个环节进行创新,该《意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将现有法律规定具体化、明确化,是最高院在加强顶层设计的条件下,对经验进行推广。我院也可借鉴这种模式向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送达地址的约定对于商事主体从事商业行为和诉讼活动有着积极的意义,有利于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我市银行、企业签订合同时可以参考适用,

                                  安丘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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