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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案例一】安丘市华安建筑破产重整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8日

2012年起,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安建筑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陷于诉讼泥潭。2016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参加招投标,30多个银行账户及所有应收账款被查封,涉案诉讼百余起。2019年5月14日,华安建筑公司以其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安丘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安丘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华安建筑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其拥有的一级建筑资质是一种稀缺资源,显然具备“壳”价值;而且一旦重整成功后,企业资质得以保留,债权人获得比清算更高的受偿率。基于上述考虑,2019年5月22日,安丘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安建筑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5月24日,安丘市人民法院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刊登受理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9年7月26日及开会地点。申报期内,共有1420名各类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289,922,966.52元。加上后期补充申报,经管理人最后确认,共有确认债权人数1492人,确认债权总额为241,859,027.53元;抵押债权2人656万元;税收债权1人787万元;普通债权1228人,235299027.53元;职工债权287人 33884434.84 元。2019年8月2日,管理人在中国建设报、网络媒体招募投资人。

2019年11月,管理人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三年;对抵押债权就抵押物变现价值(扣除变现税费)或根据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清偿;职工债权对于工资、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按75%或85%清偿;设农民工债权组,人工费新帐按 75%清偿,旧账按 30%清偿;普通债权按5%清偿。2019年11月21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除普通债权组外,各债权组均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2019年12月,华安建筑公司收到投资人投资款2150万元,现已更名为山东中信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投资人又投资一个亿,重新开展经营活动。目前,华安建筑公司已经按债权总额的30%兑付完第一期债权。

华安建筑公司前身系安丘县建筑公司,成立于1950年。1995年10月改制,因历史原因改制不彻底,很多遗留问题难以解决。公司内部有8个分公司,债权人数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在建工程、工程款回收、农民工工资、职工房产证办理等难点。案件受理后引发了大量群访事件,重整工作错综复杂。

1、坚持走市场化道路,引进重整投资人。要求管理人在全国行业媒体及网络媒体发布招募公告,经比价后,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投资2150万元取得公司建筑资质,投资人既有建筑行业背景,又有一定资金实力,现又投资一个亿回复生产经营,华安建筑公司获得涅重生。

2、设立农民工债权组。《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小额债权分类,根据债权种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未明确规定设农民工债权组。对设立农民工债权组问题可归纳为重整程序中的分组问题,2020年1月4日,管理人请教了王欣新教授(王欣新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中国代表团成员,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破产法文库总主编)。王欣新教授认为,首先要厘清我国破产法对重整计划表决分组规定的性质问题,是强制性还是指引性。王欣新教授提出破产法对此的规定是一种指引性的。因为如果一个规定是强制性的,那么必须排除其他没有规定的情况的可能性。破产法对重整计划分组的规定并不能涵盖在实践中遇到的所有情况。考虑如何设置分组,更多的应考虑问题如何解决以及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分组强调的是权利义务与其他债权人的区别,如果有很大区别就应当单独设为一组。

本案是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以来,债权人人数最多的一件,也是全省法院系统受理的为数不多的建筑公司重整案件。安丘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转换思维,坚持走市场化道路引进投资人,主动作为,积极创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期间结案,受到了安丘市政府大力支持,案件审判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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