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案例三】涉疫情酒店租赁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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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8日 | ||
一、基本案情 (一)涉潍坊红枕安悦酒店有限公司安丘泰华城店39案。原告华晶超等39人与被告潍坊红枕安悦酒店有限公司安丘泰华城店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安丘市商场路东首泰华曼哈顿公寓,用于红枕酒店经营,疫情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受疫情影响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或使用受到限制,要求原告定期至被告处协商并签订新的合作协议(降低租金),逾期协商未果视为终止协议。双方因租金支付事宜产生纠纷,原告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发放的解除合作协议通知无效。 (二)涉山东安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58案。被告山东安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原告辛丽娟等58人的公寓用于格林豪泰酒店经营,并约定按月支付租金,自2020年2月起,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故原辛丽娟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欠付租金原因系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请求法院依法解除。 二、案件审理结果 收到上述材料后,因系涉疫情案件,且涉案人数众多,我院在立案前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并将该宗案件及时向市委、中院汇报。对于涉红枕酒店宗案通过积极沟通,原告同意按照90%的比例向被告主张租金,双方申请我院出具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于涉山东安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58案,经多次调解未果,故请示中院立案后开庭审理,考虑到新冠疫情给被告的经营确实带来一定影响,本着双方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原则,本院酌定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数额降低10%支付原告租金。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判决结果。 三、典型意义 两案发生在疫情期间,涉及人数众多,牵扯范围较广,并且是属于因疫情原因导致的合同纠纷,本着维护当事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我院积极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圆满化解纠纷,化解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疫情环境下实现了案件审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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